Skip to main content

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重新审视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因而不对其实行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8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对于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是否准许,由司法机关决定。由于我国刑事立法上的粗漏,使得该项制度在实务操作中,随意性较大,缺乏监督,造成司法不统一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规定取保候审的审查决定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有向羁押决定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未规定羁押决定机关审查结束,并告知申请人结果的时间和方式。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是否同意取保候审,一切均由司法机关决定,造成司法机关在决定的时间上随意性较大。可长可短,无法对其进行依法监督,造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被羁押。
2、取保候审的期限规定不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这里的12个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重复使用取保候审的总期限,还是指每个机关单独采取取保候审的期限。法律未明确规定。致使公、检、法三机关都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都规定每个机关可以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的期限。这样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最长可达到36个月。从而使取保候审这种原本较轻的强制措施,事实上可能成为一项较长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3、保证金收取限额及办法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由于我国刑诉法未明确规定保证金的数额及收取方法,造成实务操作中决定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缺少相应的限制,致使执行中差异过大,影响到了司法权威。
4、对于弃保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取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或者有违反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仅规定没收保证金、上缴国库。缺少限制性大,操作性较强的惩处措施。对于弃保行为,最多是没收保证金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没有规定实体上的法律责任。以上问题的存在,影响到了取保候审的正确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司法权威,因此有必要在刑事立法上加以解决。(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郑红英

Craftman’s Spirit,
Strive for Excellence

Focus, Profession, Perfection

Professional Art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