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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障被害人抗诉请求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送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人民法院很少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所以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加强保障被害人的刑事抗诉请求权。
一是要完善告知制度。许多案件被害人的法律意识较差,不知道有抗诉请求权这一项权利,办案部门应当将这一权利书面告知被害人。检察机关应当在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告知其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在送达判决书时也应告知被害人该项权利。
二是要强化送达制度。无论是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都应当强化维护被害人权益责任意识,做好送达工作。一些案件的被害人在农村偏远的地方,交通通讯不方便,办案部门一般是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告知书、判决书,被害人收到告知书、判决书时,案件往往已经审结,其请求权无法行使。因此,办案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告知书和判决书在法定的时间内送达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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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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