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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对白领犯罪的防治

“白领犯罪”一词最初由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苏斯兰德提出,其定义是:受人尊敬及社会高阶层之人,在其职业活动中所从事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司法和执法方面,包括立法、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罕见“白领犯罪”的提法,基本上都是以“经济犯罪”、“渎职犯罪”、“贪污贿赂罪”等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类罪名来表述。按照我国法律及有关部门之间的管辖分工规定,对白领犯罪的管辖主要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负责。相比之下,公安机关又承担着更繁重的防范、打击白领犯罪的任务。
白领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犯罪,犯罪行为人除依靠个人力量外,还需要利用经济或社会资源甚至政治权力,以实现其计划,或扩充其犯罪成果。重大的白领犯罪案件一旦案发,加上传播媒体的广为报道,还可能引起经济波动甚至群体性事件。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电脑及国际互联网络为主要载体的高科技、资讯手段的逐步普及,传统上以暴力或恐吓等手段谋取财物的犯罪行为,逐渐会与白领犯罪的行为方式相接近,导致白领犯罪将成为未来主要犯罪类别之一。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已刻不容缓。
首先要普及和提高社会大众对白领犯罪的认知能力,自觉抵制该类犯罪的发生。在中学、大学教育关于法律知识的教材中,增设白领犯罪的概念、特征、刑事责任这样的基本内容,可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意识到现实中白领犯罪的存在,增强其今后的识别判断能力。在公司、企业等易发白领犯罪的单位内部,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大力弘扬企业伦理。同时,要更多地报道典型的白领犯罪案例,使该类犯罪受到更广泛的认知、了解和谴责,培养普通公民守法的自觉性,及时制止和震慑白领犯罪者。
其次是加强执法人员(经侦民警)的教育培训,并使之制度化。经侦部门及其民警对于侦办白领犯罪的资料信息的掌握、状况分析、对涉案人员的追查等,都具有相当的优势和能力,能够有效掌控、及时过滤、预先防治及查缉。白领犯罪能够有效地加以防治,主要还是取决于办案民警的侦查意识和侦查能力。因此,从事某一类经侦工作的民警,必须定期到指定院校或机构接受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有资格上岗从事该类经侦工作,这是防治白领犯罪的重要途径。
三是要充分利用局域网络优势,在公安经侦部门与金融、工商、税收、证券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建立白领违法、犯罪者的信息资料库,以实现资源共享,有针对性地预防和及时查缉白领犯罪者。有关执法部门应逐步开发和使用白领违法、犯罪者的信息系统,每发生一起案件,办案人员应及时录入系统中,并且定期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总结,摸索其规律、特征,便于有关部门查询、调用,这是防治白领犯罪所必需的基础工作。
四是建立奖励机制,激发知情人员告发白领犯罪者,协助公安机关早日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尽量减少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在我国虽然尚无奖励机制方面的立法,但在实践中却是存在的,比如悬赏提供犯罪线索、举报有奖、竞标破案等做法,与奖励机制实在是同出一辙;实践中的运用,也说明了该机制运行的可行性。
五是要强化追赃意识,加大追赃力度。白领犯罪者一般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逃避打击能力,具有案发后潜逃快、挥霍、转移赃物快、毁灭罪证快等特征。因此要依法准确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将全力追赃作为侦破白领犯罪案件的关键所在,坚决克服难追、畏追和厌追的情绪,竭尽全力追赃,及时切断犯罪者的退路,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退赔款物等公安机关应作为证据调取、扣押、冻结,或者依法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没收。
六是加强国内外警务合作。经侦部门之间以及经侦部门与相关警种之间、与其它执法部门之间都要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努力实现协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同时,针对白领犯罪日渐突出的国际化趋势,要加强国际警务合作与交流,积极与国际刑警组织、涉案国警方开展联合侦查、协查、交流犯罪情报、传递法律文书、通缉和缉捕入境逃犯等警务合作,尽最大努力克服办理跨境犯罪的时空障碍,提升防治白领犯罪的效率和质量。
法制日报
朱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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