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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刑法中犯罪的主体主要分为一般犯罪主体和特殊犯罪主体,而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特殊犯罪主体,它关系到罪及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因而如何区分、确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与发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出现了许多立法之时所未考虑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正确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概念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现行刑法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的概念主要有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何区分三者之间差别、理顺三者的关系是正确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前提。刑法第93条将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界定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由于这一概念未厘清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4月29日和2002年12月28日分别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运用问题的解释》。应该说这两个立法解释解决了当前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纷争,但也应看到其不足,首先是十六大以来,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新阶段,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再次在广泛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者关系仍不明了,以及“公务”范围也不甚明确。这些问题都需要研究和分析。本文拟对此做一分析,以期有益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
一、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93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包括两大类:一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一类为“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准国家工作人员。在现行刑法中,规定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32条,包括司法机工作人员、税务工作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渎职罪;而规定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有7条,主要涉及贪污赂贿罪。对这一点,理论界不存在分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都是下位概念,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个概念,需要明确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
二、国家机关范围的界定
要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首先要明确国家机关的范围,对此理论界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及军队。
第二种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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