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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遭性侵犯案件引发的思考

事 件:触 目 惊 心
偶看媒体报道,日前,湖南省益阳市的两个区教育局出台教师“八个严禁”制度,其中“严禁奸污猥亵女生”的条目赫然在目。为弄明白在一个法制渐渐走向健全的社会、为什么会出台这条人人皆知应当遵守的规范的原因,笔者查看了相关网页,令人震惊的是,触犯儿童性权益案件居然比比皆是:
49岁的小学教师张罗衣,多次利用无人之机,以检查、批改作业等为名,将7名女生带至学校办公室、图书馆等处,分别实施奸淫,作案达14次。此外,他还先后把18名女生骗至教室的讲台、办公室等处,采用极其下流的手段进行猥亵,作案达52次之多。
37岁的浏阳市人王守田,从17岁开始一直在外流浪。流浪期间,受一拾破烂的老头言传身教,沾染了猥亵儿童的“嗜好”。从1993年起的四、五年间,王分别利用诱骗、强迫等手段,将30名流浪儿童猥亵,儿童稍有不从或反抗,就进行殴打直至达到目的。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硕士生梁某,原系某科研机构的业务骨干,拥有幸福的家庭,儿子已两岁,但他却数次对来家中与儿子一起玩耍的5岁女童实施猥亵行为。
签约艺人、知名歌手“红豆”以玩游戏、钓鱼为名,在1年多的时间内,多次将北京某学院附中的7名男生诱至其家中或宾馆客房内,采用下流手段对男童进行流氓猥亵行为。
北京市朝阳区的赖某自亲生女儿8岁开始,以威胁、殴打等手段开始对女儿强奸,长达6年,还自称“为了检验女儿是否学坏了”;无独有偶,通州区的亲生母亲王某强迫女儿从6岁开始卖淫,直至被抓获。……
类似事件,数不胜数。而每一起案件之后,都浸透着幼童的眼泪、恐惧和屈辱,给他们幼小的心灵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创伤;每一个幼童身后,又是惨遭蹂躏、身心憔悴的父母的悲哀、绝望和愤怒。罪犯的丑恶行径激起了社会的极大公愤,“千刀万剐”、“处以极刑”的言论充斥报端。人们,纷纷把希望的目光对准了执法机关。





现 状:令 人 堪 忧
刑法中的“儿童”系指不满14周岁的男童及女童。利用儿童的年幼无知和好奇、恐惧心理,采取强制或非强制手段侵犯儿童性权益的行为均属违法。为使数据更具真实性、特点更具准确性、观点更具说服力,笔者对所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结的20起侵犯儿童性权益案件进行了深入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复杂。
20名案犯均为男性,几乎涵盖各类男性群体。从年龄看,从16岁至60岁不等,尤以30至50岁的中年男子为多,共14人,占70%;从地域看,本市人员12名,占60%;外地来京打工人员8名,占40%;从职业看,小学教师比例最大,占20%,共4名,其他还有国家干部、报社记者、歌手、公司职员、城市无业人员、外地农民等;从教育背景看,多为初、高中文化程度,也有大专、大本人员;从婚姻状况看,多数未婚、离婚、丧偶或与配偶异地分居;从犯罪前科看,有些案犯曾应流氓、盗窃等行为被判刑或拘留。
2、犯罪案由、对象集中。
在被调研的20起案件中,猥亵儿童案12件,占60%;强奸案8件,占40%。20案共涉及49名受害儿童,年龄均在5岁至14岁之间。其中,男童12名,占24%;女童37名,占74%,且有1名外籍女童。
3、犯罪形式多样。
该类案犯分偶发性和长期性两种,偶发性犯罪多为临时起意,侵犯对象为1人,地点多在小区楼道、地下通道等行人稀少之地,罪犯往往采用诱骗、强迫、殴打等强制手段实施猥亵或奸淫行为。长期性、反复性、频发性犯罪在教师犯罪案中最为突出,案犯以帮学生检查作业、温习功课等名义在教室、办公室等地对被害儿童进行抠摸、口淫等猥亵行为,更甚者实施强奸,且多次侵犯多名儿童权益,并威胁、恐吓被害人不得告知父母亲人,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另外一些多发性、持续性犯罪常见于父母亲人或邻居等与被害儿童熟悉的人之间,犯罪地点为家中或宾馆饭店。
4、犯罪后果严重。
侵犯儿童性权益行为严重摧残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在生理、心理及感情上给儿童以极大伤害。如本市某小学三年级女学生菲菲,原本天真活泼,每年都是“三好学生”,后来因为老师猥亵,导致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如今特别害怕上男教师的课。老师一叫她的名字,她便瑟瑟发抖,并出现了心理问题,连爸爸的亲近,菲菲都会哭着喊“爸爸耍流氓”。江苏省南通市女孩儿小花,因长期被老师蹂躏、恐吓,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研究所给小花开的心理测试诊断书称“抑郁、精神分裂、个性偏内向不稳定”。惊魂噩梦不仅影响了受害儿童的一生,而且给其家庭和亲人也带来了难以弥补的创伤,许多家庭为了儿女的成长,不得不隐姓瞒名远离家乡,一生生活在阴影和恐惧、担忧中。





原 因:发 人 深 省
犯罪分子之所以屡屡得逞,有主、客观多方面原因:
1、从犯罪分子本身看,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犯罪发生的直接原因。
有些犯罪分子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为了追求畸形的性刺激、性满足而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儿童身心健康于不顾,丧尽天良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这种侥幸心理以及对国家法律的漠视导致其一错再错,最终触犯刑律,走上了犯罪这条不归路。
2、从被害人看,受害儿童缺乏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差是犯罪分子得逞的原因。
由于受传统观念和封建思想的影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儿童的性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性保护教育严重滞后,致使儿童在对自身性权利的安全防范和保护意识上存在严重缺陷,甚至不懂得该类行为是对自己性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侵犯,不知如何保护自己。
3、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是其成为该类犯罪主体的原因。
首先,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使其有充分接触儿童的机会。小学教师每天都会接触很多儿童,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创造单独相处机会,如假借单独辅导功课、准备课堂用具等将儿童叫到办公室以伺机作案。
其次,教师职业的公信力使儿童放松了警惕。承担传道、授业重任的教师负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神圣职责,孩子们对其充满信任和崇敬。他们觉得老师不可能是坏人,老师不会做坏事,对来自老师的性侵犯缺乏应有的辨认、防范和抵抗能力。事发后,又往往惧怕、害羞、沉默甚至逃避,多数不想告发也不敢告发。
最后,学校和行政管理部门疏于管理甚至放纵庇护对犯罪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发案学校看,在一些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相当缺乏,学校疲于应付教学任务,忽视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教育;有的犯罪分子本身就是学校负责人,缺乏来自上下左右的监督。从教育主管部门看,他们纷纷把精力集中在抓教学质量上,对教师队伍的监督和管理缺乏足够重视,仅靠教师自尊、自律。这种管理松散、监督乏力、甚至放纵庇护的现象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不健全成为助长犯罪发生的原因。
如1999年3月至2001年5月期间,50多岁的男教师沈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先后对14人进行猥亵。沈某之所以能够在4年间犯罪行为不断,和学校管理不严、姑息庇护直接相关,而该市教委在发现沈有猥亵学生的行为后,也仅处以行政记过处分、保留其教师资格,造成了悲剧一次次的发生。武汉某镇小学教师猥亵学生被发现后,该镇教办既不向司法部门反映,也不向上级汇报,而是忙不迭地充当“保护伞”,经游说,家长同意私了此事,事件得以“内部消化”。
4、家长忽视监管、软弱多虑造成案犯有恃无恐。
当今社会,由于生存压力加大,人们行色匆匆,在大城市尤为如此,有的家长忙于工作和家务,对子女在校情况疏于过问,以为把孩子送入学校就无需操心了。多数人往往看中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少与孩子推心置腹交谈,对孩子发生的异常情况更是极少关注。从被调研的20起案件看,除1名案犯投案自首外,多数案犯均是长期作案才被抓获。因该类案件涉及儿童隐私,家长或担心伤害孩子拒绝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或因不想让孩子心灵再次受到创伤而不同意对嫌疑人进行辨认,给案件的侦破和定罪量刑造成困难。而犯罪分子恰恰抓住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这种心理肆无忌惮、有恃无恐、为所欲为,导致悲剧不断重演。





解 决:迫 在 眉 睫
侵犯儿童性权益行为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为使更多的儿童免遭黑手、免受侵害,彻底净化儿童成长空间,笔者认为,该类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迅速采取措施,切实加以遏制。
第一, 法律方面:
立法阶段,要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修改和完善,健全儿童保护法律体系。
执法阶段,政法部门应提高意识,加强协调,加大打击犯罪力度,既要对犯罪人员严惩不怠,在法律范围内从重从快处罚,决不养痈成患;又要对劣迹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及时清除。在调查取证、审判等阶段,要从充分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角度着眼,采取特殊保护措施,避免儿童再次被伤害。
普法阶段,应充分利用案件资源进行合适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到普法教育长抓不懈,有标准、有要求、有措施、有考核,使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法律观念深入人心。
第二, 学校方面:
教师为人师表,肩负着传道、授业、解惑的重任,而教师队伍中的个别败类无视国法、色胆包天,将贪婪的黑手伸向天真无邪的学生,严重损害了教师的形象,从严管理、溯本清源势在必行:
教师管理方面,要强化师德教育,切实抓好思想建设,改变因忙于应付教学任务只抓业务不抓队伍、忽视管教的状况,抓好教师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达到防患于未然;要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形成以教育为基础、以制度为核心、以评估为手段的师德考核工作机制,全面提高教师素质。
学校管理方面,要加强对学校工作和校园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建立校园犯罪案件报告制度、家长和社区监督制度,设立家长委员会。发生犯罪案件时,要及时上报、尽快处理,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严格追究;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坚决追究;对知情不报的进行教育,坚决消除放纵庇护、上遮下掩、“内部消化”现象。
行政管理方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痛定思痛,坚决把好入门关,确保录用德才兼备的人员担任“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防止“害群之马”混入教师队伍;出现问题时,要本着不护短、一追到底的精神,剔除教师中的败类,纯洁教师队伍。出现问题时,既要对犯罪分子决不姑息,又要坚决追究相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同时,要把家长委员会和社区的意见当作对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法制副校长制度,通过警民共建,切实保障校园和周边安全及师生安全。
学生教育方面,学校应发挥教育的主导作用,敢于突破传统、保守的性教育观念,改变视性知识为“雷区”的现状,堵漏补缺,如在中小学开设性教育课,正确引导、教育学生,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家庭方面:
一要加强责任心、提高警惕,强化监护措施,尽量避免儿童单独出门玩耍,免除儿童因认知能力差导致其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的可能性,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要改变忽视对儿童性心理成长过程中的关怀,日常加强交流,关心儿童的一举一动尤其是异常表现,时刻了解其所思所想,以便对症下药。
三要冲破传统封建思想的束缚,大胆解放思想,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要善于配合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尽快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第四,社会方面:
一要大力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关注单身人员、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心理健康,提供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陶冶其情操,提高其道德评价水平和知法守法意识。
二要净化儿童成长空间,对可能影响其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因素如网络媒体中对儿童健康人格形成带来阻碍的消极内容,要及时发现和排除,避免其行为偏离社会规范,提高儿童的辨别是非和反抗能力。
三要发挥青少年维权、妇联、妇幼保健等社会组织的合力,积极采取多种多样、喜闻乐见的形式,配合做好儿童自我保护教育,定期向适龄儿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恰当讲解性保健知识,营造温馨、文明、健康的生活和学习氛围。
总之,只有标本兼治、多措并举、万众一心,才能逐渐减少并彻底消除侵犯儿童性权益犯罪案件,让儿童真正露出灿烂的笑脸、无忧无虑地享受生活。为了这一天的早日到来,笔者呼吁,大家都来关注儿童、拯救儿童。(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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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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