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该程序可以避免普通程序审理带来的繁琐、费时、费力及诉讼周期长等不利因素,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由于程序设计的原因,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仍不能完全满足提高诉讼效率的实际需要。因而,普通程序简易审应运而生,它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罪名供认不讳,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对所有未成年人犯罪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势必又与人民法院的主题“公正与效率”相悖;也有人反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由主要是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的防御权、救济权要予以特别的保护,另外,未成年人由于辨别能力和认知能力的原因,通常不能确切理解被指控犯罪的性质,作有罪认证及答辩可能导致的后果等。
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亦可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前提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未成年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同时其辩护人作有罪辩护。被告人完全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或承认指控的主要事实,就意味着被告人同意公诉方的指控,愿意放弃部分诉讼权利,如质问证人,辨别书证等,但由于未成年人对指控的认知程度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庭需确定被告人完全知晓作有罪答辩的法律后果,能以必须同时查明其辩护人也作有罪辩护,由此控辩双方不再进行实质对抗的庭审程序,而转入下一程序。
第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且能证明犯罪事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逐一证实,证据之间亦相互印证,才可能使被告人自愿作有罪答辩,也才能在简化某些庭审程序的情况下,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审判。
第三,必须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未成年人案件同样适用;同时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共同犯罪中成年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未成年被告人可以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也可适用普通程序。对此类根据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可采用简易化审理的方式。
第四,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同意适用简化审。实践操作中,往往只凭公诉机关的简易程序建议书而忽略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有限,缺乏社会经验,其辩别能力、控制能力均不如成年人,当其被控而受到审判时,有权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保护和辩护人的帮助、救济,因此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有权就法庭审理中的一些程序问题向审判长提出质询,当未成年被告人同意适用简化审时,法庭也必须同时就这一程序问题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同意,以确定被告人对自愿放弃某些诉讼权利的充分理解。
总之,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必须严格掌握以上几个条件,防止滥用简化程序,片面追求效率而使审判失去公正性,损害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张瑞洪
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亦可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前提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未成年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同时其辩护人作有罪辩护。被告人完全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或承认指控的主要事实,就意味着被告人同意公诉方的指控,愿意放弃部分诉讼权利,如质问证人,辨别书证等,但由于未成年人对指控的认知程度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庭需确定被告人完全知晓作有罪答辩的法律后果,能以必须同时查明其辩护人也作有罪辩护,由此控辩双方不再进行实质对抗的庭审程序,而转入下一程序。
第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且能证明犯罪事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逐一证实,证据之间亦相互印证,才可能使被告人自愿作有罪答辩,也才能在简化某些庭审程序的情况下,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审判。
第三,必须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未成年人案件同样适用;同时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共同犯罪中成年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未成年被告人可以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也可适用普通程序。对此类根据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可采用简易化审理的方式。
第四,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同意适用简化审。实践操作中,往往只凭公诉机关的简易程序建议书而忽略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有限,缺乏社会经验,其辩别能力、控制能力均不如成年人,当其被控而受到审判时,有权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保护和辩护人的帮助、救济,因此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有权就法庭审理中的一些程序问题向审判长提出质询,当未成年被告人同意适用简化审时,法庭也必须同时就这一程序问题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同意,以确定被告人对自愿放弃某些诉讼权利的充分理解。
总之,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必须严格掌握以上几个条件,防止滥用简化程序,片面追求效率而使审判失去公正性,损害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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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