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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可以洋为中用

伴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辩诉交易制度可否引进中国的问题在学界及司法界引起广泛争论。本课题结论是辩诉交易制度可以洋为中用。
作为高检院重点课题成果之一,《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对辩诉交易制度引进中国的可行性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该文共分四部分:第一、第二部分运用实证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的现状,介绍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运行规则及辩诉交易在意大利、德国等西方国家的发展状况,并评析了辩诉交易在美国盛行的原因。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各种观点,阐述了在我国建立控辩协商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一部分对控辩协商制度的构建进行了具体设计,同时还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自愿性相关规则及律师帮助制度、法官审查等相关制度提出了改革思路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创设控辩协商制度的可行性
总体上说,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一些改革措施都已为我们借鉴辩诉交易制度创造了基础。
第一,实践中司法机关进行的一些司法改革措施方面的探索,已经为创设控辩协商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近几年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部门大都先后进行了证据开示、量刑建议、“普通程序简化审”、人民监督员等制度的探索与改革,试点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些改革试点的进行对中国批判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成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二,现行法律为创设控辩协商制度留出了空间,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持。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沉默权的明文规定,不意味着我国目前绝对不存在控辩协商制度生存的空间。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应当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对审查起诉环节和审判环节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当然的约束力,这就意味着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绝对地排除控辩协商程序产生的可能性。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也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沉默权制度的精神吻合。这也为控辩协商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必要前提。
第三,刑事诉讼制度的未来走势为创设控辩协商制度创造了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逐步得到纠正的情况下,断然否定中国创设控辩协商制度合理性的态度不可取。
第四,在理念上,我们国家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国家的辩诉交易和有罪答辩制度存在相通之处。几千年来,人们对诉讼的厌恶导致了对调解的重视,这也是现实生活中“私了”现象大量存在的传统文化背景。
第五,中国奉行的刑事政策为创设控辩协商制度提供了政策上的基础。我国一贯提倡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的刑事政策及刑法中的“自首、立功”等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对‘认罪’悔悟的被告人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刑事政策。
创设控辩协商制度的总体构想
设立控辩协商制度的目的是使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成本,以起到教育改造犯罪人、有效保障刑事被害人利益的作用。
我国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增设的简易审判程序和2003年以来实施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化审理方式存在某种竞合关系,可以将二者加以改造,构建新的简易程序,并针对简易程序的不足,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内核,建立我国的控辩协商程序,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以使两者拾遗补阙?相得益彰。
依据上述控辩协商程序可以对各类公诉案件进行如下分流:第一,控辩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刑事案件,就可以适用控辩协商程序迅速得到处理;第二,控辩双方没有协商一致,但又符合简易程序审理范围、被告人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第三,控辩双方没有协商一致,但不符合简易程序审理范围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处理;第四,在案件符合现行诉讼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相应处理,包括不起诉、建议撤案等。
关于协商主体及案件适用范围的具体设计
控辩协商的参与主体应是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法官不应参与控辩双方之间协商。至于被害人的地位问题,我们认为,不宜明确规定在所有的控辩协商案件当中都要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同意作为前提条件。
这一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应当随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而逐步扩大,但不能一蹴而就,可以分为三个步骤来推行:
第一步方案: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案件,控辩双方仅就量刑部分进行协商。在制度设计上不宜对部分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加以特别限制;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与控方达成协议,可以适用控辩协商程序对该案迅速予以处理;对那些证据确实,但在“充分”这一要件上有一定欠缺的案件,如果被告人主动认罪并自愿与控方达成协议,也可适用控辩协商程序。第二步方案:在第一步方案的基础上扩大协商范围,对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案件,控辩双方不仅可就量刑进行协商,控方还有权根据个案情况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第三步方案:控辩双方之间的协商可以就所有刑事案件来进行,并且不仅仅局限于量刑,控方还有权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当然,第三步方案只是远景设计。(课题主持人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课题摘编人?黄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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