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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毒品包装上寻找犯罪证据

作为一名公诉人,不仅要善于审查、判断、使用证据,而且要善于从已有的案卷材料中发现、收集证据。我在办理一起被告人拒不认罪的特大毒品案件中,通过从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中发现和收集证据,最终将狡猾的毒品犯罪分子送上了法庭。
甘肃省平凉市人陈某在昆明火车站准备坐火车前往湖南省衡阳市,值勤武警从其携带的提包中查出海洛因3635克。陈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辩称提包是自己进站时帮一个姓曾的广东人拿的,不知道包里有毒品,并且还在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上写下了“以上物品是我替别人带的,据公安讲是海洛因”的文字。
审查案卷材料后,我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某“主观上明知”是毒品。为查明陈某“主观上是否明知”的问题,我针对陈某在多次供述中所暴露出的破绽,拟出了详细的讯问提纲。在讯问陈某时,陈某回答问题时总是慎言慢答。陈某在阅读笔录时,对记录的内容也要字斟句酌。通过与陈某的首次接触,我感到,在陈某拒不承认“主观上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仅凭从其携带的提包中查出的海洛因,要成功指控其犯罪是困难的。
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隐秘性强的特点,使得收集毒品案件的证据变得相当艰难。但是,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不可避免地会在所接触过的毒品包装上或者在其他物体上留下指纹、笔迹等蛛丝马迹,这就为办案人员发现、收集证据创造了条件。如果通过技术手段,发现并确认这些指纹或笔迹是行为人所留,就能作为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并且与扣押的毒品有关的证据,无疑为指控犯罪增加了砝码。
为了能从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当中发现、寻找、收集到陈某进行毒品犯罪并与扣押的毒品有关的证据,我从赃物保管室调出扣押的物品,经过对每一件物品的仔细审查,发现了三个很有价值的证据线索:一是在扣押的10块海洛因中,每块海洛因的塑料包裹皮上都写有一组阿拉伯数字;二是从陈某上衣口袋里搜出的小笔记本中最后两页上共写有19组阿拉伯数字,其中有8组数字与8块海洛因塑料包裹皮上的数字相同;三是在扣押的10块海洛因中,有4块是重新包装过的,可能留有犯罪嫌疑人的指纹。
按照鉴定要求,我提取了陈某的笔迹及十指指纹样本,连同检材一起,委托公安机关进行笔迹和指纹鉴定。经鉴定,笔记本内最后两页上和包裹海洛因的塑料皮上的阿拉伯数字是陈某写的;在送检的一块用透明塑料薄膜包装的海洛因的第二层包装上的指纹为陈某左手食指所留。
在庭审中,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仍拒不承认,辩称不知道是毒品。我利用本案原有和补充收集的证据,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指控。最后,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办理本案后,我体会到,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可能会忽视对一些重要证据的收集,而案卷材料中又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公诉人员办案不能只依靠案卷中已有的证据,要善于从案卷材料和涉案物品中发现和收集证据。(作者单位:四川省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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