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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证据的客观真实

[内容提要]:本文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及与持不同观点者的辨析上,进行科学总结,并对此标准在运用中的利与弊进行剖析。着重从刑事证据本质特征及司法实践适用中的问题等方面,对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展开了深入论证。以期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 刑事证据 客观真实 法律真实
一、前言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证据是诉讼活动的灵魂。关于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是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理论界有“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实质真实说”,“两个基本说”云云。在各种说法中,“客观真实说”占有较显赫地位,高等院校法学本科统编教材《证据学》,就是把“客观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的,即认为“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诉讼证明的任务,这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这也是“完全可能”的。本文对“客观真实说”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以求对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的研究有所贡献。
二、“客观真实”辨析与利、弊权衡
(一)从刑事证据的本质特征看客观真实
什么是刑事证据?在理论界存在不同说法: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用以确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也有学者认为,刑事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由当事人、证人、辩护人等依法提出,并用以证明是否发生了犯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还有学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但各种观点在揭示刑事证据的本质属性——客观真实性上是一致的,并且概括了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但是,学界和诉讼实务当中对刑事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的理解上仍存在分歧。
纵观各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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