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障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应有之意,它使正义的天平得以平衡。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维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一直是人权活动的方向标,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与之相反,被害人权利保护或多或少地被立法者和研究者所忽视。随着二十世纪中叶犯罪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呼声日渐高涨,被害人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正如德国学者汉斯·约阿希德·施奈德所说:“难道还有比加害者与被害者同时觉醒,更能意味着人类总体的解放吗?”[1]
应当承认,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得到了不断的提高,其权利保障也日渐受到了重视。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立法、司法就被害人权保障的缺憾也日益彰显,需要立法加以保障,安抚和平息被害人心理,衡平保护被害人权利,创建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确立法律尊严和法制信仰。
一、刑事被害人及其权利内容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概述
被害人,亦称被害者、受害者,其词源为拉丁文中的victima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障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应有之意,它使正义的天平得以平衡。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维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一直是人权活动的方向标,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与之相反,被害人权利保护或多或少地被立法者和研究者所忽视。随着二十世纪中叶犯罪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呼声日渐高涨,被害人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正如德国学者汉斯·约阿希德·施奈德所说:“难道还有比加害者与被害者同时觉醒,更能意味着人类总体的解放吗?”[1]
应当承认,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得到了不断的提高,其权利保障也日渐受到了重视。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立法、司法就被害人权保障的缺憾也日益彰显,需要立法加以保障,安抚和平息被害人心理,衡平保护被害人权利,创建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确立法律尊严和法制信仰。
一、刑事被害人及其权利内容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概述
被害人,亦称被害者、受害者,其词源为拉丁文中的victi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