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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指定辩护应当前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审查移送之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公检法三机关为了保护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分别出台了《公安机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文件,用以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深刻感受到;作为保护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的指定辩护权虽然得到了一定重视,但在实践中仍然和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存在差异和不足。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立法上就将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指定辩护前置到侦查阶段。
一、司法实践中目前仅将指定辩护权限定在审判阶段,忽视了刑事诉讼中辩护任务的连续性,不但与有关立法原则、原意相违而且无法充分保障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辩护权。
以“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为理论核心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律师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权是涉嫌犯罪的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不论在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涉嫌犯罪的人均享有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实践中将指定辩护权限制在审判阶段,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由于为孤儿无法与其监护取得联系或者因经济困难监护人无经济能力为其聘请辩护律师,则其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权利被隐性剥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未成年被告人因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自己充分行使辩护权。国家为保护这些人的辩护权,赋予其指定辩护权,但又限定在审判阶段,即只设法保障这些人在审判阶段的辩护权,而不考虑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与“涉嫌犯罪的人享有辩护权”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相违背。
二、实践中将指定辩护权限定在审判阶段,侵犯了涉嫌犯罪未成年人请求法律援助的权利,违背了法律援助的立法愿意。
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由此看出,律师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并无诉讼阶段的限制,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指定辩护权以法律援助为前提和基础,将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指定辩护权限定在审判阶段的做法是错误的,它侵犯了涉嫌犯罪未成年人请求法律援助的权利,也违背了法律援助的立法原意。
三、将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指定辩护权提前至侦查阶段,符合立法精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已经在刑法条文上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当事人聘请的律师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起诉阶段,律师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能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指定辩护律师作为辩护律师的一种,从理论上享有和当事人委托(聘请)律师同样的权利是成立的,也是合法的。指定辩护权设立的本意就是对那些没有条件行使辩护权的被告人,由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保障其充分行使辩护权。故将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指定辩护权提前至侦查阶段,符合立法精神。
四、将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指定辩护权提前至侦查阶段。可以避免指定辩护留于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指定辩护权限被限定在审判阶段,有些法院为了在形式上迎合法律的规定,往往在开庭前匆忙给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甚至在开庭前一天指定辩护律师。不少指定辩护律师基于时间原因或经济利益驱动,没有做到委托辩护中阅卷、会见被告人,仅凭起诉书和平常的办案经验当庭辩护,应付指定辩护工作。如果指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其就有充足的时间会见未成年被告人,阅卷,分析研究案情,为法庭辩护作好充分准备,才能真正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起到立法本意中指定辩护的作用。
五、指定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有助于维护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切实做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如果指定律师和聘请律师同样提前介入侦查阶段,指定辩护律师不但可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犯罪原因,进行法制教育,敦促其重新做人,还可以有效防止侦查阶段中的刑讯逼供和诱供,对维护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必定起到督促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张书成 王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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