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车辆迅速增加,交通肇事案件日趋增多,特别是一些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的案件,严重地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针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的情形,现行刑法第133条增加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规定,作为一个法定加重情节予以明示。但是,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下简称“逃逸”)如何理解和把握,由于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司法实务界和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多种意见。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以期对完善立法、正确理解司法解释、妥善解决司法实务有所启示。
一、司法机关对如何确定“逃逸”的含义有着不同的规定。
1、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第(1)项规定:“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据此,可以认为公安部门将“逃逸”限定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相比,除增加了认定“逃逸”的前提条件及主观动机的规定外,并没有更多明确的解释。
二、对“逃逸”含义的理解,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多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
一、司法机关对如何确定“逃逸”的含义有着不同的规定。
1、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第(1)项规定:“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据此,可以认为公安部门将“逃逸”限定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相比,除增加了认定“逃逸”的前提条件及主观动机的规定外,并没有更多明确的解释。
二、对“逃逸”含义的理解,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多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