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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5”的瑕疵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公布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5”是供自诉案件二审使用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样式。笔者认为,该样式存在重大瑕疵,主要表现在主文部分即达成协议内容的表述方面。该样式主文部分表述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审自诉人×××自愿放弃对被告人×××刑事部分的指控;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愿放弃上诉;三、原审被告人×××赔偿原审自诉人×××……。”结尾部分为:“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审(××××)×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动撤销。”
其存在和值得研究的主要问题在主文的第二项:
一、主文第二项“自愿放弃上诉”表述不规范、不恰当。第一,放弃上诉只能发生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权是行使还是放弃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凡放弃这个权利,不上诉的,上诉期满,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上诉以后不发生放弃上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2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样式15”是上诉期满后在二审法院审理中的文书样式,显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上诉。《解释》第238条关于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先提出了上诉,后又表示不上诉的,以及第239条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又表示不上诉的,均使用的是“撤回上诉”一语,并无“放弃上诉”一说。第三、“放弃上诉”是指整个上诉都放弃,即不上诉,还是仅放弃上诉中的部分内容或者部分诉讼请求事项?从“样式15”的字面和文理上分析只能作前一种理解,即当事人放弃了整个上诉。既然如此,就无有了启动二审程序的事由。
二、“自愿放弃上诉”,则二审程序未启动,案件也就不可能进入第二审程序。既然二审都不存在,而设置这样的二审诉讼文书样式则成了无本之木,既无必要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如前所述,上诉期满后不发生放弃上诉的问题,如果上诉人确实要“放弃”上诉,那么实质上是对已经提出的上诉予以撤回。对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根据《解释》应当由二审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解释》第239条规定的“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不宜准许撤回上诉的事项的,应当口头裁定不准许撤回上诉,记录在案,二审程序继续进行;如果认为撤回上诉的申请并无不当,应当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书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一经送达,原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必须明确,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性裁定,它只表明已经启动二审程序的终止和完结,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率,而不能涉及到任何实体问题的处理。
“样式15”的矛盾之处就在于:既然是自愿放弃了上诉,那么哪来的二审程序和二审诉讼文书;如果自愿放弃上诉就是准许撤回上诉,那么二审就只能制作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书,哪来的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既然是自愿放弃上诉或者是准许撤回上诉,那么就都只仅仅涉及到程序问题,哪来的“样式15”主文对实体问题的处理。自愿放弃上诉和准许撤回上诉后,都发生同样的法律后果,即原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这个生效判决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能改变。但根据“样式15”却可以直接作出不同于一审的实体处理,且宣告一审判决自动撤销,这不仅侵害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而且程序上也是根本违法的,此种诉讼文书的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显然,这些并不是“样式15”的本旨。
其实,刑事自诉案件在二审期间,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上诉人即不存在放弃上诉,也无须撤回上诉(且不能撤回上诉),所要“放弃”的只能是自诉人(不一定是上诉人)放弃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部分。放弃上诉与放弃刑事指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一个是对纯粹程序的处分,一个是对实体问题的处分,二者经渭分明,不能混淆。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样式15”作必要的修正。修改的着眼点应当放在:二审调解书主文部分只须写明就实体问题达成的协议内容即可。同时,主文各项内容的排列顺序宜以事态的发展为依据。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之所以能够原凉被告人,撤回刑事指控,是因为被告人在二审期间能够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积极赔偿等。因此,主文的内容和顺序也应当作适当调整。具体可作如下表述: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自诉人×××赔礼道歉;
二、自诉人×××自愿放弃(或者撤回)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
(如有附带民事的内容,则加一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赔偿自诉人×××……。”
上述主文的表述方式和内容应因案而异,无须生搬硬套。例如,如果自诉人不要求写上第一项内容,该项可以不要;如果自诉人要求写上被告人撤回上诉状中的部分内容,如撤回要求宣告无罪的请求,则第一项可表述为:“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撤回要求宣告无罪的请求,向自诉人×××赔礼道歉”。
调解书的结尾部分同“样式15”。作者单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汪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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