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在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缓刑的适用有明确规定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四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且不能是累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缓刑。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综合看来,我国刑法对于缓刑具体适用标准的规定还是比较抽象。本文拟通过对笔者所在法院近两年来缓刑适用情况的分析,力图使缓刑的适用具体化、规范化,更便于在审判实践掌握和执行。
一、近两年以来判处缓刑的总体情况。
1、2005年全年生效判决给予刑事处罚总人数510人,判处缓刑人数175人,占总人数的34.31 %;2006年全年生效判决给予刑事处罚总人数595 人,判处缓刑人数117 人,占总人数的19.66%。在两年的时间里,给予刑事处罚总人数为1105人,判处缓刑人数共计292人,所占比例为26.42%。两年中判处缓刑后再犯罪的仅有14人
综合看来,我国刑法对于缓刑具体适用标准的规定还是比较抽象。本文拟通过对笔者所在法院近两年来缓刑适用情况的分析,力图使缓刑的适用具体化、规范化,更便于在审判实践掌握和执行。
一、近两年以来判处缓刑的总体情况。
1、2005年全年生效判决给予刑事处罚总人数510人,判处缓刑人数175人,占总人数的34.31 %;2006年全年生效判决给予刑事处罚总人数595 人,判处缓刑人数117 人,占总人数的19.66%。在两年的时间里,给予刑事处罚总人数为1105人,判处缓刑人数共计292人,所占比例为26.42%。两年中判处缓刑后再犯罪的仅有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