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宁勋爵曾言:“没有一种法律制度有正当理由能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作证受到侵害时又拒绝给予援助。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假如案件一结束,证人就要受到那些不喜欢他作证的人的报复,那么还能指望证人自由地和坦率地提供他们应当提供的证言吗?”这句话可谓是一针见血的道出了制约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如何保障我国刑事证人的安全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
我国关于证人安全保护方面有如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7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可以从重处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第55条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近亲属的安全”。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其宏观性,但是笔者认为要确实保障证人的安全必须从微观上着手,将微观与宏观相结合,才能真正的保护证人的安全。
首先,要明确证人保护的范围,在证人保护对象上
我国关于证人安全保护方面有如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7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可以从重处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第55条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近亲属的安全”。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其宏观性,但是笔者认为要确实保障证人的安全必须从微观上着手,将微观与宏观相结合,才能真正的保护证人的安全。
首先,要明确证人保护的范围,在证人保护对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