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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偶犯不应成为酌定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61条规定,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系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酌定量刑情节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刑事司法文书上经常有“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应予酌定从轻处罚”的表述,笔者认为,该一表述并不确当,应以犯罪前的一贯表现来取代初犯、偶犯的表述。
1、初犯、偶犯的概念界定不清,容易引起歧义。关于初犯、偶犯的概念,各种刑法教科书和学术性文章表述的是五花八门,有观点认为,只要是第一次接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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