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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关系的几点思考

在未成年人违反刑法的范围也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刑法分则条文(主要针对自然法意义上的犯罪)的同时,恶性的侵犯生命权、健康权以及涉及金额巨大的侵财越轨行为愈演愈烈,而且未成年人越轨行为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智能化倾向也越来越明显。无论是社会危害性和对未成年人未来的成长方面都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现行刑法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却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针对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有关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外的相关的经验和教训,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作用,最大程度地教育和挽救越轨未成年认为目的,对我国刑法目前有关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实际功效作客观的评价,并尝试为我国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控制和预防提出合乎理性的建议。
一、目前我国刑法当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判断未成年人身份的具体规定。但一般都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①。
根据以上的规定,起码要讨论清楚以下这三种概念之间存在的关系:即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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