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现实的反映。法律是相对固定的,而现实是永恒运动的。立法者难以预见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情况。①尽管立法者力求制订出最符合现实的法律,然而法律永远不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现实。因此,法律总是存在漏洞,总是存在与现实不符的地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标准不明确、罪刑不协调的问题,是当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普遍认为,现行法律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量刑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罪与非罪界限不明。《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该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有情节一般和情节严重两个量刑档次。但哪些是情节一般,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按照刑法条文的理解,应当是只要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就属于该罪的一般情节。但是,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设置了情节一般和情节较轻两个处理档次。那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情节一般和治安处罚法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违法行为的情节一般是否相当?如果相当,对该情节的行为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按违法处理?如果不相当,又如何区别?罪与非罪以何为界?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上述问题作出规定,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导致实际处理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二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不明确
一是罪与非罪界限不明。《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该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有情节一般和情节严重两个量刑档次。但哪些是情节一般,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按照刑法条文的理解,应当是只要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就属于该罪的一般情节。但是,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设置了情节一般和情节较轻两个处理档次。那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情节一般和治安处罚法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违法行为的情节一般是否相当?如果相当,对该情节的行为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按违法处理?如果不相当,又如何区别?罪与非罪以何为界?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上述问题作出规定,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导致实际处理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二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