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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初步设想

【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获得实现,随着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权意识的增强,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方面的损害,而把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是与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不利于人权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并将导致法律价值的缺失。因此,现在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价值
精神损害系指自然人的一种意识机能对外界刺激的反应所造成的生理和心理的痛苦,此种痛苦因人格权益,身份权益及财产受损害而引起。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自然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等人身权利进行不法侵害而造成的非财产损害。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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