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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缺陷及完善

随着人类物质生产的快速发展与进步,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此,世界上一些国家除对传统的保护物质性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外,还提出了保护非财产权的法律观念,并将这种对精神生活的非财产损害与金钱内容联系起来,以此来保护权利主体的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精神利益,确立了法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阶段我国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民事方面。而在刑事诉讼中,还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保障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私权发展的当然结果和必然要求,刑事侵权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值得关注的是其心灵的创伤。法律不仅应强制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和实际的损失费用,还应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精神抚慰,以减轻被害人的精神痛苦。为此,试就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谈些粗浅看法。
一、由案例引出问题
几年前,广西一件骇人听闻的案件开庭审理,一名教师在两年时间内强奸了班上13名小学女生,这些女生都只有七八岁。
这一案件一个引人注目的地方在于,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以\"处女膜\"是物质为由提出赔偿要求,这一诉讼请求在全国尚属首次,律师给处女膜\"定价\"20万元。原告代理律师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因被强奸而以遭受的精神损失为由提出索赔,法院有可能不支持,那如果将处女膜定义为“物质”,“物质”遭受了损失,就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了。
将处女膜“定价”20万,这一看似有些荒唐的诉讼请求背后,是推动法律修改,为受害人争取合理补偿的努力。“处女膜物质化”的诉讼过程暴露出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缺陷。
二、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
1、刑事损害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失”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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