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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实现

本文从量刑均衡的内涵出发,提出危险驾驶罪量刑及量刑均衡的必要性,并论述危险驾驶罪量刑失衡的原因,在量刑均衡的法理背景下,进一步笔者提出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对策,即从制度层面、技术层面、妥善平衡法官自由裁量权,注意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衔接方面入手,最终实现危险驾驶罪量刑的相对均衡。
关键词 量刑均衡 量刑失衡 危险驾驶罪
一、量刑均衡原则的内涵
量刑均衡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其一,案件自身情节与所判刑罚平衡,即罪责刑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是人们公平正义意识的表现,它要求罪行、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轻重相均衡,刑罚与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罪质相同的案件,其犯罪情节也不一定相同,影响量刑的情节也不一定相同,在量刑时,应根据案件自身所固有的情节,对犯罪人作出恰当的量刑。要求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①其二,个案之间的平衡。同一法院对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应作相当的处罚,使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受到相同的惩罚,不能同罪异罚。其三,地域间的平衡。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不因管辖的法院处于不同的行政区域,产生不同的量刑结果。量刑的地域性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不能以此来否定量刑地域平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否则会使司法更为不公。其四,时间上的平衡。法院对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在适用相同法律的前提下,应保持量刑的前后连贯性,不因时间的先后不同而作出差异悬殊的判决。
二、危险驾驶罪量刑争议
目前,各地法院对危险驾驶罪通常判处实刑,但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正在不断出现。据媒体统计,目前全国已出现多起“醉驾免刑”案例,理由是:嫌疑人醉驾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且醉酒程度较低,认罪态度较好。
如此量刑引起了广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危险驾驶罪为轻微刑事犯罪,后果不严重的,自然可以适用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但反对者称,酒驾还要行政拘留15天,免刑处罚反而轻了,而且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精神和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看,适用缓刑或免予处罚不是十分妥当。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危险驾驶罪就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不管是适用缓刑还是免予刑罚,嫌疑人都已被认定构成犯罪,留下了“前科”,影响其升学、参军、报考公务员等,公职人员还将面临被开除的风险。相比酒驾行政拘留15天,对个人的影响将更加重大和深远,不存在放纵犯罪问题。
即便是判处实刑,各地司法机关甚至同一司法机关也存在量刑不一的问题。法官对量刑幅度与酒精含量、人员财产损失程度的关系,何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等的标准把握并不统一,导致量刑失衡。
三、危险驾驶罪量刑失衡的原因
造成危险驾驶罪量刑失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原因有立法方面、司法方面、审判体制方面、法官自身方面的因素的影响 。
1、立法方面表现在是刑法新增条款、标准难以把握。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新增条款,其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成熟,虽然司法实践已作出大量危险驾驶犯罪的判决,但何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法律并不十分明确。建议法律将持续多长时间、多少路程、参与人次、超速程度、发生的路段、是否处于高峰期作为“情节恶劣”的标准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但拘役的刑期是一至六个月,同一危险驾驶行为,法官判处一个月拘役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六个月拘役也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这就大大增加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2、司法方面表现在审判组织之间量刑的失衡。由于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不同,对同类案件甚至是同一案件,不同的审判主体可能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同一危险驾驶行为不同审级、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在量刑上可能不同,同类危险驾驶行为则会悬殊更大。有的审判人员喜用严刑重典,有的则多用轻刑,这与审判人员的个性气质及长期形成的判案习惯有关。另一方面,很多情况下,一审宣判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只对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审理,至于量刑多少,只要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一般都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以维护一审法院的司法权威。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类似刑事案件被告人所适用的刑罚就千差万别,量刑失衡油然而生。
3、地区之间量刑的失衡。危险驾驶罪量刑的地区差别主要与当地车辆保有量和交通事故发生率有关,由于法官判案要综合考虑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基本要求, 经济发达地区,车辆保有量高,交通事故发生率高,为了遏制事故的发生,当地法官可能会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较为严厉,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可能会处罚相对较轻。
4、法官的素质不同,导致量刑失衡。在量刑过程中,由于法官也是“人”,其量刑过程不可避免会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①首先,不同文化层次的法官,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是有差异的。其次,每个法官有着各自不同的刑罚观,其对刑罚的功能价值和目的理解的不一致,很容易导致在量刑上形成较大的差别。第三,性格、经历与品德的差异对量刑的影响。心理学理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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