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浅谈社会管理视域下的法院刑事司法统计

胸中有“数”,心中才能有“术”。法院刑事司法统计是司法统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记录的数据反映了社会犯罪动态,法院刑事审判状况,为探寻犯罪自身以及刑事司法的内在规律和特征开辟了途径,同时也为刑事法治工作提供了数据支撑。法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之一,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践行科学发展观与能动司法的重要内容。统计为政府提供了一种战略性的方法用来监管和分析不同领域社会活动的进程情况,并进而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这样的特点尤其在刑事法治领域中得以体现。因此,社会管理工作应充分重视刑事司法统计数据的应用。然而由于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刑事司法的统计工作并不被很多法院重视,一些数据甚至在统计完后就被束之高阁,难以发挥效用,由此造成信息资源的大量浪费。因而,如何在社会管理的范畴中发挥刑事司法统计的最大作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数字不是简单的一加一等于二,而是过去加现在和未来。”
刑事司法统计数据为探寻犯罪自身的内在规律和特征开辟了途径,因此,刑事司法统计为刑事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要在刑事法治工作中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实现社会管理的科学化,关键就是要实现对犯罪的科学治理,犯罪治理是任何国家、社会都必须面对的重大管理任务,也是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内容。
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都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司法统计,不同的机关部门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司法统计会议,总结司法统计存在缺陷,研究司法统计改进措施。可是对于司法统计中的数据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保密的,除本系统相关内部人员掌握了解以外,并不会对外全部公布。
除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所公布的有限刑事司法统计数字之外,由官方公布的刑事司法统计结果很少。法院刑事审判统计中涉及到的专业性名词,一般公众也感觉晦涩难懂,无法知晓其内在涵义。缺乏发声平台,运行机制不透明,让刑事司法统计数据有时也只能成为一串“数据”。
列宁曾说:“统计工作不是把数字随便填到几个格格里去,而是应当用数字来说明所研究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充分呈现出来或正在呈现出来的各种社会类型。” 司法统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实现社会管理科学化的必要工具、手段和方法。面对目前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我国的刑事审判管理工作同样应当回应社会的现实状况与需求,实现从经验型管理向科学管理的转化,因而,完善刑事司法统计系统,提供事实支撑,展现话语权威,是法院刑事司法统计机制构建中的当务之急。
一、展现数据的效用:法院利用刑事司法统计数据参与社会管理的可能性
数据记录的是过去,分析憧憬的却是未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社会管理并不仅仅是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独有的职责,人民法院的每一项审判工作,都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通过司法手段、通过对司法事务的管理,实现对社会的管理。” 法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之一,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践行科学发展观与能动司法的重要内容。统计为政府提供了一种战略性的方法用来监管和分析不同领域社会活动的进程情况,并进而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这样的特点尤其在刑事法治领域中得以体现。因此,社会管理工作应充分重视刑事司法统计数据的应用。
(一)刑事司法的社会性决定了刑事司法统计工作具有社会性
刑事司法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它解决的是犯罪活动与正常社会秩序之间的矛盾。因此作为司法审判管理重要抓手的刑事司法统计必然也反映了社会活动中上升为司法问题的犯罪问题。法院审判是社会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它在社会管理最末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此基础之上的刑事司法统计结果以及依据该结果所作的调研报告对国家科学治理犯罪、科学决策、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
(二)刑事司法统计工作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信息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决策者进行成功规划的基础。没有合理数据与信息支撑的决策实际比猜想也好不到哪儿去。有学者认为国家公布刑事司法统计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在法治国家,公布刑事司法统计结果是国家的义务也是公民的权利。 因为知情权属于公民重要权利之一。刑事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布,不仅能让公众真切的感受到社会的治安状况与犯罪水平,同时能让公众对国家保护产生信任感。这是消除社会紧张情绪,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方式,亦能为科学的社会管理创造条件。
(三)刑事司法统计结果为刑事政策提供决策基础
在现代社会,国家对犯罪的成功治理是一件极其复杂的社会管理过程,取决于刑事政策内容和过程的科学化合理化。刑事司法统计是研究犯罪的基础性工具,不断累积犯罪统计的原始资料,从而显示出犯罪内在规律,为揭示犯罪的本质规律创造条件。要实现刑事决策的科学合理,就必须运用到大量信息,而这些又最终离不开刑事司法统计的研究方法。
(四)公布刑事司法统计结果是构建国家机关公信力的重要渠道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逐渐上升,公众不再愿意只是被动和消极的接受管理,而是主动和积极地参与到旁听、评论、建议等监督和评估社会管理决策的过程中。公信力建于权威之上,而政府权威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其社会管理的水平以及结果。但公信力的构建常常离不开政府的言行一致,以事实说话,将自己的管理水平和执政结果向社会公布。打击犯罪的滞后有时是由于对某类社会现象未作出科学预前的研判,与时俱进离不开实践数据与信息的累积。因而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刑事司法统计制度不仅是对社会权威的维护,也是社会管理时效性的保障。
二、透视数据的背后:法院掌握刑事司法统计数据参与社会管理的现状审视司法统计是指按照统计设计的要求,对法院各项工作,主要是法院的审判活动所产生和形成的各种数据,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的数量方面,进行记录、搜集、整理、分析、提供、保存等活动过程的总称。刑事司法统计包含于司法统计之中,是指法院就刑事案件的起诉、审判、执行等具体情况,以一定的数字或比例的方式所作出的统计。
(一)我国刑事司法统计工作发展现状
1996年以前,法院司法统计主要是以手工操作为主,由人工清点立案卡片统计收结案件情况的各项指标。从1997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司法的指标体系不断进行改革,《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系统开始开发使用,十五年来从1.0版本已升级到现在的1.89版本,统计指标体系的改革渗透到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司法统计工作由单纯收集统计资料、上报统计报表变为全面参与案件审判质效管理。就笔者在基层法院的亲身经历而言,法院系统在刑事司法统计方面的工作主要表现为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及年度报表等,主要涉及的是案件分类、结案率、再审改判率、执行情况、罪犯情况等等,但从事此项工作的并非专业人士。刑事报表的格式从以往的有限封闭式改为现在的无限开放式。刑事司法统计中除审理、执行,判决生效情况的统计之外,还有罪犯情况统计、未成年犯罪统计等,因而使得刑事司法统计的信息量逐步扩大。
(二)刑事司法统计存在的问题
J省为我国中部省区,法院信息化发展程度、审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趋于中等水平,具有普遍代表性。该省为方便司法统计工作联系建立了一个腾讯QQ联系群,群组成员为该省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专门负责司法统计的人员。笔者在群里随机挑选了四十家基层法院的40名统计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涉及刑事司法数据统计程序、数据真实性、数据研究分析、数据发布的有关情况。各部分内容所提出的问题及其原因所占比例分别为(提出的问题和原因可以重复选择):
纵观全国刑事司法统计的发展历程,笔者结合调查问卷所反馈的信息,综合分析我国目前在刑事司法统计方面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对刑事司法统计数据成果的转化及利用率低。“要搞活数据,不搞死数据。司法统计的目的不是记流水账,不是存档案,而是要把这些数据所蕴含的案件质量效率信息、司法管理信息、社情民意信息、社会治安信息、经济发展信息以及对公共决策有用的各种信息发掘出来,及时释放开来。” 最初,刑事司法统计作为一个国家的犯罪存量表,其目的在于测量犯罪的数量,让国家管理层了解该国的犯罪数量是增加还是减少。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刑事司法统计的外延不断扩展,重要性也与日俱增,尤其在平衡刑事司法上起到重要作用。
刑事司法数据能量的转化和利用关键在于对数据的分析研究。完整的司法统计,包含了数据的收集、整理与数据的分析、利用。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大部分法院现行的刑事司法统计,还较为普遍的停留在第一个阶段,即按照软件设计要求,搜集、整理、上报数据。至于数据的分析利用,则处于一个较为滞后的状态,严重影响了刑事统计数据发挥的应有作用。
二是刑事司法统计项目落后于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目前法院系统采用的是1.89版本《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软件系统,统计项目大部分也是根据该系统所设项目而来。因为系统更新速度有限,所以统计数据往往不能及时反映最新情况,或全面掌握犯罪动向。
例如,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原《刑法》第69条修改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执行总和刑期的年数已达到二十五年,而系统设计项目中刑罚最高有期徒刑刑期依然为二十年。又如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是关于撤销缓刑执行原定刑罚的规定,报表统计项目中如果对这一规定有相关的统计数据,能有效帮助国家机关掌握“再犯罪”和“重犯罪”潜伏对象,做好预防措施,然而目前法院所采用的统计系统并没有将此项目列入。
三是刑事司法统计信息公布有限。对于司法统计中的数据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保密的,除本系统相关内部人员掌握了解以外,并不会对外全部公布。当前除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所公布的有限刑事司法统计数字之外,由官方公布的刑事司法统计结果很少。不论官方还是民间对刑事司法的统计均在进行,相应也有一些刑事司法统计的结果面世。可是由于官方信息的缺乏,民间调查又缺少全面的资料储备,因而也少有准确的统计结果。
笔者在2012年《法制日报》中查找有关“网络犯罪”的报道,发现载有较为详实数据的研究成果几乎都出自各省市公安或法院的工作人员之手,这表明政策专家因其信息优势更容易进入实证层面。更关键的是其他研究者在不清楚报道中原始数据来源和全部信息内容的情况下,无法完全对数据加以甄别,零碎信息经过多次转用容易起误导作用。
而从目前我国公布的刑事司法统计数据来看,还存在如下特点:统计事项少,法院的统计事项主要涉及了受理案件数、判决数、刑罚种类及幅度的适用数、特定种类犯罪的判决等;统计结果概括,在我国法院所公布的统计结果一般是以数字加比例的方式呈现,由于统计的事项即为概括的事项,必然导致其统计结果也是概括式数字。
四是刑事司法统计数据失真难以避免。当今很多国家的官方犯罪统计主要都是基于警方、检察院、法院的数据,但是由于犯罪行为未被察觉,公民没有报案以及统计标准上的差异等客观原因导致“犯罪暗数” 问题仍然存在。
随着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与发展,人们对各种信息包括刑事犯罪信息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刑事犯罪统计资料也成为百姓日常生活的重要参考资料。然而,刑事司法统计信息失真现象仍时有发生,一方面,不能满足人们对犯罪统计信息的要求;另一方面,给国家进行刑事政策宏观决策和有关研究人员对犯罪统计信息的使用带来了不良影响。“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

Craftman’s Spirit,
Strive for Excellence

Focus, Profession, Perfection

Professional Art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