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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违法者给予罚金是否得当问题分析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笔者基于一个简单的理由——未成年无独立的财产,经常思考“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给予罚款或罚金是否适当”。从事审判执行工作多年来,历历在目的执行该类罚款或罚金的具体过程,使得自己这一思考愈发强烈,欲罢不能。时至今日,权衡利弊,权且为自己的思考作一了断。笔者认为,应禁止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给予罚款或罚金。
一、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和谐社会建设决定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给予罚款或罚金是不应当的
1、常态之下,未成年人没有自己的财产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取得有以下方式:(1)个人的劳动创造;(2)继承;(3)偶然所得。如博彩;(4)国家福利。其中,继承所得对富人而言,为其个人财产的重要来源,而对占绝对多数的百姓则是微不足道的。偶然所得同未成年人的身份不宜,至少是不应提倡的。而在国家经济势力有限的情况下,福利仅是维持特定生存的需要。可见,公民个人财产来源的主渠道仍是自己的劳动创造。未成年人的责任是接受教育,而非劳动与创造财富。由此,未成年人没有自己的财产是常态,有财产的则是一种例外,以例外规制常态显然是不当的。
2、行政与刑事责任的特殊性决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应承担罚款或罚金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适用的规则是替代责任,即由监护人对未成年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然而行政与刑事责任的主体是行为人,行为人与罪过(刑)承担着不可分割,此责任不可替代。
3、有悖违和谐社会建设之需要
去年笔者经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一未成年人结伙他人盗窃少量财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治安处罚一千元。家长不服提起复议和诉讼,判决生效后,大闹公安和法院,上访至今未能本息。尚若处罚或审判之时,明显其行为应受处罚,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而不适用罚款,则不会有如此后果。
公民财产取得制度和行政、刑事责任的特殊性,决定未成年违法犯罪者没有承担罚款或罚金的能力,对其苛以罚款或罚金抑或让监护人承担都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而因此影响社会稳定更是得不偿失。
二、罚款或罚金极易导致未成年人人生观错位,后果严重
以金钱弥补罪过,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体现,也是经济社会通常的作法之一,但对未成年人则极易造成伤害。
1、崇尚金钱,追求金钱不择手段
金钱能够或在一定程序上解决问题,魔力般的力量必然产生对金钱的崇拜。在审判的具体实践中,此类孩子经常这样讲,我家里穷就只能住(拘留或判刑)了,我赔钱能不能不住?在这里他们相信的都是金钱。作为法官面对此情此景,往往是尴尬和无助。
信仰之下,众多孩子加入圈钱行列,有的放弃学业,外出打工;有的偷摸他人,欺骗家长;有的结伙抢劫,逼同龄幼女甚至女朋友卖淫。凡此事例,充斥生活。
2、形成于社会对抗心理
遇罚款或罚金时,家庭经济条件尚可的家长,为了孩子的名声和前程会不遗余力。可对经济条件尚差或经常“惹事”的孩子,家长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往往是磕头倒兑苟求于人。而眼见家长低三下四求助他人,孩子常认为世道不公,由此对社会产生厌恶,继而形成对抗,给社会带来潜在威胁。
3、极端行为屡屡出现
错误之观念,致不能承担之重者,轻生了事;胆大者冒天下之不韪,最后走上断头台。
三、趋利避害,禁止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给予罚款或罚金
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象不可避免,执法机关和法官的职责是在众多的惩救方法中选择最恰当、适宜的挽救,教育措施,而禁止适用罚金或罚款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正视适用罚款或罚金的危害
如上所言,罚金、罚款极易造成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人生观错位,产生拜金主义和于社会对抗之心理,给社会造成直接或潜在的威胁,我们就应抑恶为善。
2、正确理解、运用法律
或许,有些人包括相当数量的法官认为,行政和刑事法律并未规定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者禁止适用罚款、罚金。可一旦适用,肯定违背了法定财产取得制度,也可能违背罪刑(过)相应的刑(行)罚原则,肯定是违法的。这就需要办案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以正确的法律思维和方法,结合相应的法律制度,对现行法律关于罚款、罚金的条款进行法律解释,从而不对未成年人适用罚款、罚金。
3、修改法律
建议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不得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罚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少年强则中国强,少年成就则中国成就,拯救未来是我们的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冯建设 王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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