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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中违规掺入添加剂行为的定性

要旨
食品生产者向食品中违规掺入添加剂,致使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
扬州亿豪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豪公司)系于2001年10月设立的台资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经营项目为豆类植物馅、植物性蛋白、淀粉的生产销售等。2008年10月7日,亿豪公司对该公司产品中添加辣椒红、日落黄、双乙酸钠、二氧化钛、滑石粉等添加剂向扬州市仪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同年12月4日,质监部门书面通知亿豪公司,上述添加剂在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未能查询到允许使用在豆制品(其他豆制品)上,特通知该企业在生产加工产品中不得添加上述添加剂。
2009年1月至2011年8月,在亿豪公司总经理陈基焜安排下,该公司将辣椒红、日落黄、双乙酸钠、二氧化钛、滑石粉等添加剂添加到该公司所生产的苏亚系列产品中,在质监部门到该公司检查时,陈基焜多次指使工人将上述辣椒红、日落黄、双乙酸钠、二氧化钛、滑石粉等添加剂隐匿,以逃避检查。亿豪公司先后向河南双汇、合肥百盛食品等公司销售计价值人民币838万余元的苏亚系列产品。
裁判
仪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明确禁止在生产属于豆制品(其他豆制品)分类的产品中添加辣椒红、双乙酸钠、二氧化钛、日落黄、滑石粉等添加剂,质监部门亦书面通知亿豪公司不得在其产品中添加上述添加剂,被告人亿豪公司仍然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生产的苏亚系列产品中添加辣椒红、双乙酸钠、二氧化钛、日落黄、滑石粉等添加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销售金额达838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陈基焜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主管人员,安排其公司员工在在其生产的豆制品(其他豆制品)等产品中添加上述添加剂,且在质监部门到亿豪公司检查时,陈基焜还指使工人将违规使用的添加剂隐匿以应付检查,其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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