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利用“木马”窃取网游装备获利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情】
周强是一家网吧的网管,平日闲着没事经常玩一些网络游戏。玩游戏的过程中,周强渐渐发现游戏里的许多装备道具居然价值不菲,有的装备甚至要上万人民币。周强发觉有利可图,便制作了一些“木马”程序并利用自己网管身份之便,将“木马”程序植入到网吧的各电脑主机里。只要有人在网吧上网玩游戏,通过“木马”程序周强便可得知其游戏账号等信息。周强以此窃取了大量网游装备,后转手卖给其他玩家从中获利近五万元。
【分歧】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类似网游装备这种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刑法中盗窃罪所指的公私财产属性,从而可知该案是否构成盗窃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网游装备究其本质是一段计算机代码,它无形(无体),是虚拟物质不是一个实体的物质,无法制定出具体的价格,无法为其确定具体的价值,因此不符合盗窃罪所需的客体要件

Craftman’s Spirit,
Strive for Excellence

Focus, Profession, Perfection

Professional Art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