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帮人行贿未果后侵占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张望的儿子顺利的通过了省公务员招录考试笔试,不久就要参加面试。曹洪得知此事,便对张望说:“你给我20万活动经费,我保证你儿子一定入围。”张望心想这是儿子一辈子的大事,便同意拿出20万并委托曹洪全权处理此事。曹洪拿到这笔钱后,通过各种途径和关系,都没有把钱送出去。直到面试成绩公布,张望得知儿子并未入围。于是张望找到曹洪欲索回20万元,但曹洪以钱已送出为由拒不退还。
【分歧】
对于该案中曹洪的行为定性存在五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曹洪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曹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骗取数额巨大的私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种意见认为,曹洪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曹洪有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且数额巨大。
第三种意见认为,曹洪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曹洪为帮助张望疏通关系,采取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20万元的行为,是行贿罪的共犯。
第四种意见认为,曹洪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曹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行贿的20万元据为己有,拒不交还,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第五种意见认为,曹洪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和行贿罪,应两罪并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五种观点。
首先,曹洪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中,曹洪取得20万的过程,是张望与曹洪协商通过送钱处理相关事务——张望交给曹洪20万元——曹洪采取各种方式与有关方面联系以求得保证张望儿子面试入围。因此20万元的取得过程没有欺骗,是双方的合意行为。基于曹洪取得20万之前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占有 20万财产不是因欺骗

Craftman’s Spirit,
Strive for Excellence

Focus, Profession, Perfection

Professional Art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