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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背景下对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设计

【摘要】为了应对网络技术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国际立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日益加强。反窥我国刑事立法第217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设置对著作权的保护仍局限于传统情况,在网络背景下滞后性显著。为此,建议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归责条件、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完善定罪情节的规定、对法定刑进行修改与完善,使网络背景下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更加有法可依。【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第217条;完善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的传播与共享易如反掌,著作权侵权现象愈发严重。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作品都可以数字化为网络作品,并通过最简单的电脑技术大量且几乎无成本地复制、传播,给相关权利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我国刑事立法第21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该罪的设置自1997年以来就没有修改过,在网络背景下滞后性显著,是时机对刑法第217条进行与时俱进的设计与完善,使得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更具时代性、更有针对性。 一、网络背景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新挑战 知识在网络的帮助下变得更容易普及,同时网络背景下的著作权的保护也面临了更多的问题与挑战。 (一)侵权低成本甚至零成本,降低了侵权行为的实施难度 不同技术背景下,侵犯著作权所需的技术成本投入不同。在印刷技术盛行时期,平面纸质媒介是作品的主要载体,作品的复制需要印刷技术批量生产。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广播、电视成为新的信息传播工具,作品类型也由平面书籍扩展到了录音录像制品、电影作品等立体制品。 在这两种技术背景下,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是需要一定经济成本支持的。但是,随着网络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成熟,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简单被分享、下载、上传,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的付出即可完成一系列侵权行为。网络背景下,侵权行为的低成本性是侵犯著作权行为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侵权主体大众化、匿名性特点显著,加大了追责难度 伴随网络应用普及、侵权低成本的特点,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呈现大众化趋势,任何一个会进行简单电脑操作的网民都有可能成为侵犯著作权的主体。同时网络背景下的匿名性特点更使得著作权的维权陷入困境。行为人从网上上传、下载或者浏览信息都不需要实名注册,甚至有很多都不需要注册,一些网站存在大量侵权作品,虽然明知是网民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私自上传的,却不知道实际的侵权人究竟是谁。网络无国界、无地域特点也给追查带来困难,这些无疑都是著作权人维权所必须面临的挑战。 (三)侵权规模大且后果不可控,著作权人损失惨重 网络背景与传统背景下侵犯著作权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特点,危害后果根本不可控制;而后者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需要一定的技术与成本支持,无论是盗版书籍还是盗版光盘,盗版行为人对这些盗版制品的数量是可以控制的,数量可控,那么侵权危害后果便可控。但是网络具有开放性特点,一旦行为人将作品上传至网络,一瞬间,侵权作品给相关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就脱离了行为人的可控范围,究竟会有多少人点击、浏览、下载、复制无从得知,而传播范围越大,相关权利人的损失就越大。因此,网络背景下危害后果的不可控性也是著作权保护所要面临的又一大挑战。 (四)侵权目的多样化,“营利目的”逐渐淡化 传统背景下侵犯著作权行为,犯罪主体营利性目的明显。但是,由于网络背景下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简单且无成本,导致了行为实施者营利性目的淡化。比如,百度文库中的大量侵权作品都是来源于网民的自由上传,他们大多只是出于“资源共享”目的。有一些行为人还会出于非营利、非共享等其他目的在网络中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比如出于报复目的,虽不想自己营利,但是希望著作权人遭受损失;再比如,同行出于竞争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等等。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在网络背景下,大量无营利目的侵权行为人都给著作权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 (五)侵权行为新型化 网络信息背景下,作品的存储载体、传播方式都发生了变化,这也直接导致了侵权方式的新型化,其中比较典型的有:一、传统作品数字化,即将一些传统书籍类作品、录音录像等制品转化成数字作品。二、数字作品传统化,即将一些网络小说、网络歌曲、网络视频等数字化作品下载至客户端,然后进行传统化处理,将其印成书籍或者刻录成盘。三、付费下载模式,即设立网站或网页,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上传该网站供用户付费下载。四、免费下载、靠点击率赚取广告费模式,即设立网站或网页,上传侵权作品供用户免费下载,通过增加点击量赚取广告费。五、为了赚取点击率或者其他目的,制作作品,但是在署名环节冠以知名人士的姓名,侵犯他人的署名权等等。这些大量有别于传统形式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因为刑法的滞后性而没有涵盖,应当顺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刑法第217条进行适当调整。 二、网络背景下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缺陷 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的起步比较晚,与很多国际公约或者发达国家的著作权刑事立法相比,存在很多不足与缺陷,特别是在网络背景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更多的新问题与挑战。 (一)《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数量少于《著作权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217条仅规定了4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而现行2010年《著作权法》却规定了8种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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