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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行为入罪犯罪构成之刑事审判实务思考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列为盗窃罪五种情形之一,属于财产和人身权利犯罪,侵犯的是公民财产和人身权利法益。一方面,“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具有重要价值或重要意义。如他人随身携带的手机货币价值可能仅为几百元,一旦被盗会导致他人与亲属、朋友失去联系,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再比如他人随身携带的身份证,一旦被盗也会导致暂时无法乘坐火车、无法参加高考等。另一方面,扒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私密空间和人身权利。扒窃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这些处所人流密集、流动量大,扒窃的对象财物处于贴身范围,“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下个人私密空间的财物被盗,他人会产生对社会治安的怀疑,进而产生“蝴蝶效应”,造成人人自危的社会格局。且扒窃行为一旦被发觉,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为了谋求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暴力相威胁乃至转化为实施抢劫。出于恐惧心理和自我防范意识,多数人明明发现自己财物被扒窃时,却不敢声张,只能被动忍耐,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人身心健康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扒窃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公众对此深恶痛绝。将扒窃行为入罪,体现了国家打击扒窃犯罪,保护公民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的坚定决心,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扒窃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扒窃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的出行安全、财产安全,对于刑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笔者从审判实务中对扒窃行为入罪犯罪构成的思考,结合扒窃行为入罪的立法演变过程、基本概念、基本犯罪构成,论证扒窃行为入罪的现实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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