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当前非法销售信托产品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近年来投资公司卷款跑路事件频频见诸报端,这些新闻报道的内容如出一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炮制已经终止甚至“子虚乌有”的理财产品在银行等处销售,以近10%的年收益率吸引大量投资者认购金额数亿元,后资产公司人去楼空,投资者因其巨额损失四处奔走上访。这些案例凸显出目前金融领域的一个棘手问题――当非法集资邂逅“理财产品”时,投资者如何抵挡其“庞氏骗局”的危险诱惑?笔者认为,近年来投资公司非法集资已成为金融领域内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严重的高频犯罪之一,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工作实践,对非法销售理财产品的现状特点、性质及法律规制等浅谈拙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现实镜像:非法销售理财产品的现状特点
以某市检察院公布的一起案值达1.1亿余元的案件为例:几名犯罪嫌疑人按照不同分工,先后注册成立某财富投资中心等三家有限合伙企业,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的名义分别对河南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四个投资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并制定了投资项目说明书、入伙协议书样本等材料,联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项目各出资人的本金和约定收益担保后,通过某银行个人客户部经理在未经银行审批的情况下,在银行以电话联系、现场宣传等方式向众多不特定人员推销,并承诺每年11%-13%的高额固定回报。 该案件可谓颇具典型性的涉及理财产品案件。以该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不难发现非法销售信托理财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1、利诱性。非法销售信托产品行为人以高收益吸引投资者,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稳定回报,虽然目前投资对超高利率有所防范(根据笔者所在法院近年审结的非法集资案件分析,此类案件年收益率一般在20%以上),但其“保本+利息”的返利模式仍对投资者具有吸引力,特别是非法销售理财产品的年收益率大多维持在10%左右,介于银行存款利率(约4%)与超高利率之间,且略高于银行正规理财产品约6%的年收益率。这种偏高的利率相较于超高利率而言,对投资者反而有了更高的诱惑力。
2、迷惑性。不法分子往往注册一个正规公司企业,然后通过投资理财等形式甚至假借银行保险标识,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内以电话联系、现场宣传等方式推销其“理财产品”,许诺“保本+收益”的高额回报吸收资金。更有个别金融从业人员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在营业网点违规代销投资公司金融产品,使投资者误以为自己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投资,风险等级相对较低。据2013年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披露,当年上海市全年受理的以出售理财产品为名实施的11件非法集资案件中有7件为保险理财产品,且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均有从业人员涉案,具有极大迷惑性。
3、非法性。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热情,未经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虚拟出高额回报的理财产品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返本付息给予回报,吸收资金后或明投暗贷投向民间高利贷行业,从事资金的低吸高放业务,充当资金掮客;或吸收资金达到一定数额后

Craftman’s Spirit,
Strive for Excellence

Focus, Profession, Perfection

Professional Art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