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文 号:88高检会研字第17号
发布日期:1988-10-22
执行日期:1988-10-22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人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现将有关几类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逃汇、套汇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