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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文  号:88高检会研字第17号

发布日期:1988-10-22

执行日期:1988-10-22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人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现将有关几类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逃汇、套汇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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