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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铁道部

发布日期:1979-12-6

执行日期:1979-12-6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铁路系统要成立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目前,筹建工作正在进行。鉴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为防止工作中断,决定在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未正式成立以前,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仍由原承办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继续受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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