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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失效]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10-5

执行日期:1984-10-5

生效日期:1997-2-1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关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和“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规定,对我省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决定如下:

  一、我省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为下列十二个县,即:栾川、卢氏、嵩县、灵宝、桐柏、淅川、西峡、南召、商城、新县、林县、鲁山。

  二、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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