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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金寨等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12-20

执行日期:1984-12-20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决定:金寨、霍山、岳西、太湖、东至、祁门、休宁、歙县、绩溪、宿松等十县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延长办案期限和审批办法,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办理,即侦查羁押期限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审、二审期限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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