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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经济罪犯投案自首从宽处理期限延长一个月的决定[失效]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2-4-29

执行日期:1982-5-1

生效日期:2002-1-20

  福建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认真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议对经济罪犯投案自首从宽处理期限延长一个月的报告》。

  会议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公布后,在短短一个多月内,全省已有一批犯罪分子向公安、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主动退赃,交代揭发问题,得到了宽大处理,同时政法机关对一些拒不投案交代的经济罪犯加以逮捕归案,严肃地体现了政策。鉴于我省经济犯罪活动比较严重,情况比较复杂,为了更好地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进一步深入开展这场斗争,促使更多的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走坦白从宽的道路,会议批准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决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规定的投案自首从宽处理期限,在我省延长一个月。即凡在6月1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实地坦白承认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仍然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公布之前的有关法律规定从宽处理。否则,就作为继续犯罪,一律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从严处理。

  各级政府和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本决定,做到家喻户晓;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从宽从严处理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严肃性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威力。要警告所有犯罪分子认清形势,珍惜时机,彻底坦白交代,走“坦白从宽”的道路。犯罪分子的家属、亲友要加紧做好规劝工作,促使犯罪分子悔过自新,不要错过时机。逾期仍不坦白自首,一定依法从严处理,严惩不贷。如发现国家和企事业干部对经济犯罪分子进行庇护,阻挠坦白自首,或对坦白自首者进行威胁、报复的,必须严加追究,加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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