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80-1-5
执行日期:1980-1-5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最近,有的县检察院来信询问,可否持县检察院的介绍信直接到外省、市检察院联系工作与调查材料。我们认为,为了减少辗转换信的时间,便利工作,节约人力、财力,县(包括中央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互相发函联系工作与调查材料,接待单位可不再要求须有同级检察院的介绍信。对外省、市、自治区县级以上检察院前去联系工作与调查材料的,各地检察院应尽可能地给以协助。请将上述意见转告所属各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