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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失效]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9-13

执行日期:1984-9-13

生效日期:1997-12-19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讨论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察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第一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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