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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在灭火过程中注意发现纵火犯罪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通字[1990]103号

发布日期:1990-10-29

执行日期:1990-10-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纵火案件呈上升趋势。为了迅速侦破纵火案件,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部领导指示,各地公安消防部队应增强同纵火破坏活动作斗争的意识,在火灾扑救工作中与公安刑侦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消防部队指战员在火场上发现有纵火 迹象、起火单位保卫部门或群众向消防指挥员反映有纵火可能或线索,以及在火场上发现有尸体时,公安消防部队应立即通知当地刑侦部门。刑侦部门要迅速派出侦察、技术人员赶赴现场,与消防指战员协同作战,开展勘查,调查判明案件性质。

  二、消防指战员在火场上发现尸体后,如灭火抢险急需转移,应记明所搬运尸体的位置、尸体上是否有伤痕、附近是否有凶器等有关线索;如火已被扑灭,应在清理火场时保护好尸体所在现场。

  三、消防指战员在灭火过程中发现纵火犯正在现场作案时,应将其当场抓获,并有依法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四、消防指战员在火场上射水灭火、进行破拆或清理火灾现场时,要注意保护起火点、引火物及火势蔓延的重要途径等,以便有关部门勘察现场,调查起火原因或纵火的线索。

  五、公安消防部门要同刑侦部门及时沟通信息,加强配合与协作,以更有效地打击纵火犯罪活动。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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