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1993]100号
发布日期:1993-6-10
执行日期:1993-6-10
生效日期:1900-1-1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加强档案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关于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移交行政审判庭负责》的通知规定,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及案号问题通知如下:
1、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查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挂“×政执”字案号(例“朝政执”、“宣政执”等)。
2、立案挂号按年度、一案一号的原则掌握。
3、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仍使用原审案号,不另挂新案号。
4、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