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复字[1997]8号
发布日期:1997-12-11
执行日期:1997-12-11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期限是否折抵收容教育期限的请示》(苏公明发〔1997〕9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如果行为人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决定收容教育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刑事拘留的期限应当折抵收容教育期限,刑事拘留一日折抵收容教育一日。
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和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一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后被决定收容教育的,治安拘留期限不应当折抵收容教育期限。
19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