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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及时查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年龄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文  号:粤高法[1999]57号

发布日期:1999-4-6

执行日期:1999-4-6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以下简称检举揭发材料)

  是否属实,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立功表现,是否应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事实,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完全刑事责任、相对刑事责任或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犯罪时年龄的查证工作,严格执行审限制度,确保案件质量,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查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是否属实,由受理、侦破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案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下称原侦查机关)负责查证,井出具书面材料。

  二、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后,应复印存查,及时以院的名义出具公函将原件转给原侦查机关查证。

  三、第一、二审人民法院收到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后,应造册登记,复印存查,及时以院的名义出具公函将原件转给原侦查机关查证,并抄送原公诉机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函的,同时还应抄送第一审人民法院。

  四、原侦查机关一般应在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材料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将查证结果函复发函单位(附检举揭发材料原件)并抄送原公诉机关,特殊情况可延长到三十日。

  五、原公诉机关收到检举揭发查证结果材料后,应在三日内以院的名义将意见函告发函的人民法院。

  六、公诉案件被告人犯罪时年龄的问题,应由原侦查机关负责查证。必要时,可由原侦查机关商请原公诉机关、人民法院派员共同查证。其中,一审案件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参与查证,二审案件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参与查证或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参与查证。

  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时年龄有问题的,分别由原公诉机关、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商请原侦查机关共同查证。发函、查证、查证的期限、复函等操作方法和要求参照本意见第二至五点的规定执行。

  自诉案件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核实,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协助。

  发函请外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的,应附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照片,由其家人、亲属或者当地基层干部、派出所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确认。

  七、对被告人犯罪时年龄涉及到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判处死刑的应查清;如确实查不清的,应作说明。

  八、原侦查机关的复函需有承办人的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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