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4-3-2
执行日期:2004-3-2
生效日期:1900-1-1
一审案件
1.本院受理争议额为3000万元以上、涉外(含港澳台)为2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本院管辖的案件可以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起诉状、原告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民事关系的基本证据材料、工商登记材料、授权委托书和联系方式等,提起行政诉讼还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的证据材料,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
3.法院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原告可在递交诉状后七日内向主审人查询;
4.原告在受到立案通知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不按时交纳也不申请缓、减、免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5.一审民事案件审限为六个月,行政案件为三个月。
二审案件
1.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应在下列时间内提起上诉:刑事案件:在收到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次日起10日(5日)内上诉;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在接到判决书(裁定书)次日起15日(10日)内提出上诉;
2.上诉应提交上诉状、原审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据材料、联系方式等,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3.交费:民事、行政案件在上诉时同时预交上诉费用,或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既不足额交纳也不申请缓、减、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4.审限:二审民事案件审限为三个月,行政案件为二个月。
执行案件
1.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应当是本院作出的一审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申请时间:申请人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提出申请,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3.申请执行应提供执行书、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材料、授权委托书等;
4.交费:申请执行应按规定交纳执行申请费用和实际执行费用;
5.执行期限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