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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陕政办函〔2006〕170号

发布日期:2006-11-19

执行日期:2006-11-19

生效日期:1900-1-1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总结,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和查办职务犯罪的部署要求,体现了党和国家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刑事政策和立法精神。

  《规定》的颁布施行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新闻媒体给予了充分的报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35种渎职犯罪案件和7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主体涉及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对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定》是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重要的执法依据,也是我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中防止失职渎职、保持廉洁从政的一部重要的学习、警示资料。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积极推进依法治省方略,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在保障人权、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导致的重特大责任事故还时有发生,渎职侵权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表现形式。因此,深入学习、宣传《规定》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搞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各部门尤其是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出发,重视和加强对《规定》的学习和宣传。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使本部门、本行业的每一名国家公职人员从思想上进一步提高对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二、各部门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和联系,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对于发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要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三、各部门要以此次学习宣传活动为契机,并结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工作,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制教育、强化制度建设,使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理念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之中,努力减少和杜绝失职渎职问题的发生。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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