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发布日期:1956-6-7
执行日期:1956-6-7
最近接到某些地方人民法院询问外籍案犯刑期的计算问题,兹经共同商定:在国家未颁布刑事法典以前,对外籍案犯刑期起算问题,可以暂援旧例。即:从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发布日期:1956-6-7
执行日期:1956-6-7
最近接到某些地方人民法院询问外籍案犯刑期的计算问题,兹经共同商定:在国家未颁布刑事法典以前,对外籍案犯刑期起算问题,可以暂援旧例。即:从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