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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7-2

执行日期:1957-7-2

 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5月9日〔57〕法研字第77号请示报告收悉。兹提出以下意见,请考虑。

  (一)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包括律师)阅卷的权利,不需要在开庭审理时作为一项诉讼权利来交待。

  (二)关于哪些案卷材料交阅,哪些案卷材料不交阅,我们同意你院所提的第一种作法。

  (三)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一律应当在法院内阅看,不应携带出法院。你院意见“一般”应在法院内阅看,尚须斟酌。

  (四)除当事人以外,辩护人(包括律师)阅卷时,法院也应派人在一旁照看。至于某些律师看卷法院认为的确无须派人在旁照看的,也可以例外。

  (五)当事人阅卷时也可准许摘录,无须经审判员同意或对摘录内容加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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