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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副院长可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批复[节录]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6958

发布日期:1957-8-13

执行日期:1957-8-13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5月17日(57)研字第79号函悉。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略)

  二、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可否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受院长委托,可以代行这项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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