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2319号
发布日期:1956-11-30
执行日期:1956-11-3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0月27日(56)浙法研字第4081号函悉。所问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人员,表现良好可否缩短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问题,希按本院1956年11月16日研字第11772号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该函已抄送你院)处理。
二、关于刑满留场人员另犯新罪的案件,不论是需要处徒刑,或者是需要再剥夺政治权利,我们认为都应当由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