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4-26
执行日期:1957-4-26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本年3月19日以〔57〕法行字第22号函请示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侵害农业生产合作社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我们认为,这类案件并非直接侵害个人权益的案件,如果涉及追究刑事责任问题,仍应按照本院“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规定试行,即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只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能抓紧处理这类案件,并不会影响当前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上意见,请你院研究后答复通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