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8-3-6
执行日期:1958-3-6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23日〔57〕法研字第171号请示收悉。兹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上诉案件中,发现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需要作出对上诉人更加不利的判决时,是否可以直接改判问题。我们的意见是:如果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即使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也应当改判的,可以直接改判。至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他的监护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上诉审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加重刑罚的问题,我院已于1957年12月26日以法研字第24110号批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将该批复的有关部分抄送你院,供作参考。
(二)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议案件是否必须传唤当事人及证人等公开审理问题,按照“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的规定,上诉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在接受上诉或抗议案件并进行审查后,如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并无错误,证据充分,即可不再传唤当事人和证人,而径行根据全部案卷材料进行评议,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这样案件审理也就不必再对外公布,判决不开庭宣判也是可以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刑事案件,决定由本法院受理时,应作为第一审案件或第二审案件审判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应当作为第一审案件审判。
(四)来文所问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不愿出庭,是否必须为其指定代理人问题。这里所说的未成年的受害人,是指刑事案件的自诉人或者公诉案件中的受害人抑或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尚不清楚。这个问题希你院根据具体情况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