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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74-6-29

执行日期:1974-6-29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4〕法办研字第19号函已收阅。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盗窃犯、诈骗犯将赃款赃物挥堆掉,判刑时已无法追缴,刑满释放后,失主仍向他们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同意你院对此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此复。

  附:关于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我区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盗窃犯、诈骗犯在被捕前已将赃款、赃物挥霍浪费,无法追究,依法判处了徒刑。现刑满释放后,被盗、被骗的人向其追索赔偿损失,为此发生争执。对这类问题应如何处理不明确,也未找到有关规定。我们认为,罪犯已判刑处理,刑满释放后,不应再令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如在处理时,应予追缴而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现在仍在被告手中的,应退还原主。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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