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潮》从山东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云联惠”特大传销案首个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近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唐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8万元。
据了解,有“云联惠注册第一人”之称的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有全国影响的“云联惠”特大传销案,为什么第一起案件会在山东滨州审理?
“在云联惠总部今年5月8日被打掉一年之前,山东滨州滨城区工商部门就已经展开对云联惠涉嫌传销情况的调查,并在确认证据之后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推倒了查办云联惠特大传销案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杨志刚告诉《新浪潮》记者。
金融办预警,工商部门介入调查
2017年初,凭借着多年办案的敏感,滨州市滨城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一执法人员对一家商铺的招牌提高了警觉:云联惠共创1+1+1 云联惠叁送全返超市。全返?商家利润从哪里来?这里面会不会有什么猫腻?这家店的经营模式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带着这些疑问,滨城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的执法人员开始慢慢关注这家公司。
(图源网络,非该超市)
之后不久的2月18日,滨城区工商局接到滨州市金融办转发的省金融办文件《金融稳定预警信息 “云联惠”消费返本风险需密切关注》。接该文件后,滨城区工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进行排查,前往的第一个地方,就是这家全返超市。
经查,该店铺经营主体是某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主要销售某加油卡。执法人员了解到,云联惠会员共分四个等级,分别是免费会员、9.9会员、99会员和999铂钻会员。张某就是支付999元,成为了铂钻会员,具备了推荐其他人成为会员的资格,并可由此获得奖励积分。
执法人员认定该模式涉嫌传销,滨城区工商局于2017年2月21日对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由公平交易局主办。
立案后,滨州市滨城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组织执法人员先后四次远赴广州、深圳,其间还远赴石家庄、上海、厦门、杭州等地进行调查取证,行程2万余公里。至2017年4月份,基本比较系统的掌握了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事实和资金转移途径。
“其间辛苦先不说,我们打印的他们的数据材料,小五号字排版,就有8000多页。这些都要一点一点的进行分析,确定犯罪证据链。”一执法人员说。
因为案情重大,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因此,2017年5月份,滨城区工商局将案件移交到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办理。
云联惠被打掉,“云联惠注册第一人”滨州受审
今年5月8日,广东省公安厅部署广州警方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摧毁“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黄明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动中落网。经查,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云联惠公司在全国31省发展了865家代理商,会员达到680.6万人,形成了118层的金字塔结构。
人们所不了解的是,在广州公安部门一举打掉之前,滨城区公安部门已经做了大量的查办工作。
据了解,在滨城区工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之后,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认为案情重大,两部门对案情进行充分研判。滨城分局在进一步展开侦查工作的同时,将研判结果逐级上报,涉嫌传销的认定,也得到上级部门认可。
经过充分的侦查工作确认,云联惠公司通过其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会员收取入门费并管理和使用,并将所收取部分费用转移至其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滨城区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云联惠公司三个账户资金348730491.89元。
正因此,5月8日黄明等人被抓,5月11日,唐某某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根据此前流传出的一份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唐某某自云联惠公司创始时即担任该公司的讲师,在全国范围内讲课,推广、宣传云联惠的“云联商城”平台,推荐他人加入,其每年在全国各地讲课数十次,对外宣称其为“云联惠注册第一人”。2017年初,唐某某被云联惠公司任命为市场运营部副总裁,协助总裁黄葆华管理市场运营部。
经鉴定,唐某某在“云联商城”平台的下线总人数为5285496人,直接下线人数399人,下线层级109层,在平台提现总金额330470元,其发展的铂钻会员、金钻会员共向云联惠公司缴纳入会费653372573.4元。
被告人王某某为滨州本地人。2015年11月1日,王某某注册成为“云联商城”平台的铂钻会员,成为铂钻会员后,在其经营的店铺中播放“云联商城”平台宣传片,并向来店顾客讲解、宣传云联惠平台,推荐、发展他人加入“云联商城”平台,同时负责入会会员账号的管理、提现工作。2018年5月13日,王某某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经鉴定,王某某在“云联商城”平台的下线总人数为732人,组成层级6级。在平台提现总金额53889元。其发展的铂钻会员、金钻会员共向云联惠公司缴纳入会费75424. 5元。
属“犯罪情节严重”,主犯一审被判5年半,罚金50万。
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唐某某与王某某间接形成上下级关系。
2018年8月6日,滨城区检察院将唐某某、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滨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以消费返利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可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10月15日,滨城区法院对唐某某、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两被告人所犯罪行,符合下线人数120人以上或骗取数额250万元以上,属犯罪“情节严重”,据此作出判决:被告唐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8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